王紫敏
(国家管网东部储运有限公司,江苏 徐州 221008)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提出,企业及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自此,土地使用权的资产属性得到凸显。2006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根据企业持有土地目的、用途不同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并通过具体准则对其核算进行规范。
1.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上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形成并延续下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1985年修订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指出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土地是指过去已经单独估价并在“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中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只反映历史价值,不计提折旧。二是1994年的清产核资要求,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评估价的50%,经批复后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并在未来生产经营期间内土地账面价值保持不变,不计提折旧。
2.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自用土地纳入无形资产核算,按成本法进行计量,并在规定年限内进行摊销。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土地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作为生产经营自用,按取得的历史成本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