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皓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百货事业部,重庆 402160)
为了更好地解决原收入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具体问题,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财政部在2017年7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按相关要求,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内上市公司开始执行。
2020年以前,百货零售企业根据原收入准则相关要求,一直采用“全额法”对联营商品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列报。本文拟就新收入准则执行后,从百货商场购销合同的法律形式及实际经营模式展开分析,探讨联营商业模式下收入的确认应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以及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所涉及的商业折扣,如何以可变对价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在新收入准则下发生了变化,原收入准则是以“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判断标准,新准则明确了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客户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是否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原收入准则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在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分成五个步骤: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收入的确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