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宇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我们要迎接数字时代,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新趋势。[1]在数字时代,刷脸、指纹等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个人进行社会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个人信息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生产力。在法律层面,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等都有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但这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各类需求。面对在公法保护先行的前提下,如何完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模式成为必须讨论的问题。
在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个人信息置于人格权编加以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是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法律规定中最为具体和明确的。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信息保护做了零散的规定,要求信息收集者要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和授权,在收集前签订约定不得超过法定的范围,以及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将要受到的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