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启人
(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澳大利亚 昆士兰 4072)
个人信息指的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以及位置环境信息等多方面信息在内的、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信息的集合。个人信息表现出两大主要特点:其一,相关性,即个人信息和特定个人关系密切;其二,价值性,个人信息具有浓厚的价值特性。信息化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分布范围得到了显著的拓展,从姓名、电话、职业经历到血型、指纹、财务状况,再到上网浏览记录、社交软件信息等等,都在个人信息的覆盖范围之内。当前,学术界主要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下述三类:其一,“隐私型”个人信息;其二,“关联型”个人信息;其三,“识别型”个人信息。
对于实然风险,我们通常习惯性追求安全价值,自觉对具有较大危害的行为加以严厉打击。但是这种潜意识的思考方式会造成价值理性判断的阻碍。按照我国《宪法》中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位阶而言,安全价值位于自由价值之后。基于此,在判定个人信息安全犯罪时应当以权利本位代替安全本位,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先行进行讨论。纵观以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并未在宏观层面对个人信息权利基础加以明确,仅存有与隐私权保护相类似的模式。然而,隐私权保护范围相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而言明显相对狭小,无法适用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不断丰富化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