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双百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湖南 长沙 410211)
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或者隐名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1]股权代持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以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针对如何处理涉股权代持纠纷,学者们提供不同的理论见解,如刘俊海教授建议法院对股权代持采取“另内外,论阴阳,分善恶,讲先后,重担保,防双悬,辨民商”的裁判与执行理念来处理涉股权代持纠纷。涉股权代持纠纷因涉及主体较多、法律规则不完善,其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特点,更需“以一切人的利益都要照顾到为立场”,而利益衡平理论正好为日益增长的涉股权代持纠纷中兼顾各方利益关切提供方法论基础。
在社会多元利益冲突的语境下,法律对利益的调整需要通过利益的方式加以优化。[2]从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及司法政策的价值导向角度看,股权代持关系本身不是一种正常的持股关系,与公司登记制度、社会诚信体系等制度相背离。股东之间恣意创造权利外观,导致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在给隐名股东提供便利的同时,放任显名股东对外释放资产虚假繁荣的信号,给公司的法律关系、登记信息带来混乱,增加社会的整体商业风险和成本,该风险和成本应当由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自行承担,所以从法律价值来说对股权代持行为应当持不支持即否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