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敏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 贵阳 550002)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其融资方式的便利,成为上市公司交易应急的首选。然而以当前的证券市场形势来看,这个新兴的金融交易类型还存在着一些诸如个人信用以及操作方面的风险因素。而且还没有足够的风险应对管理方面的措施来协同这些出现的问题。总体来看当下上市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基本上具备一定的法律制度保障,然而因回购交易信息在制度建设以及监管方面的不足,导致信息披露的行为没能受到有效监控,另外针对大股东的股票质押式行为还缺少法律条文的具体限制。因此有必要划分出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针对具体的症结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与控制,以适应上市公司股票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的融入方与融出方发生以股票或其他证券为抵押物产生的借还款行为,双方约定时间进行资金融入与融出的抵押还款过程,称为一次完整的交易登记与结算业务。①2013年5月24日,深交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资金的融入方与融出方,在这次的业务交易中就产生了实际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从资金的需求方来看,个人或者企业以融入资金为目的将股票予以质押以获得流动资金,而融出方进行专项资产转移借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