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勇
(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江苏 泰州 225300)
公证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制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我国的经济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建设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众多的事务当中,公证制度在不遗余力地维护应有的公正与秩序。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经济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完善公证制度、提升公证制度的服务能力,并且以此来推动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自从21世纪初我国出台《公证法》以来,我国的公证服务领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并且也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成绩。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与市场对于公证法律服务要求的进一步提升,公证法律服务领域潜在的一些弊端就暴露出来了,一些方面的约束监督机制和保障制度不够健全,使得公证法律服务领域的发展速度慢了下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第一,在《公证法》中有一条法律内容是:公证机构在对公证事项以及公证材料进行核查时,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该对公证机构给予相应的支持。但是,由于《公证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公证事项,相关的说明中也没有提到,这就使得一些机构和单位对于公证机构的工作并没有提供帮助和支持,使得公证机构的工作开展受到了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