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猛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的批判哲学捍卫了人的自由,论证了作为因果的自由的逻辑可能性与实在可能性。针对康德建基于因果范畴的自由概念,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进行了批评。在《人类自由的本质》一书中,海德格尔发出诘难:“自由是否是一个关于因果的问题,或者因果是否是一个关于自由的问题?”①Martin Heidegger, Vom Wesen der menschlichen Freiheit, GA 31, Fran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1982, S.139.在他看来,因果的概念已经被自然因果所规定,而再通过因果来界定自由,必然会导致自由的反面。所以,他认为,康德关于自由的讨论根本无法触及人类自由的本 质。
海德格尔阐发了存在论意义上的自由观,并且,受其影响,国内一些学者也尝试从存在论的角度解读康德自由概念①参见黄裕生:《真理与自由——康德哲学的存在论解释》,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吕超:《人类自由作为自我建构、自我实现的存在论结构——对康德自由概念的存在论解读》,载《哲学研究》2019年第4期;孙小玲:《从理性到意志——海德格尔对康德自由概念的存在论阐释》,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也有学者在海德格尔对康德理论之“解构”的基础上阐发海德格尔的存在论自由概念②蔡文菁:《自由与有限性——对海德格尔〈论人类自由的本质〉的解读》,载《哲学分析》2018年第5期。,当然,也有学者对一些具体尝试的拒斥与批评③刘哲:《启蒙、自由与理性的自我规定——对于叶秀山先生〈启蒙与自由——叶秀山论康德〉的反思与回应》,载《外国哲学》第27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这些研究带来了积极的成果,一方面深化了对康德哲学的研究,另一方面开拓和反思了通过海德格尔的存在论重构康德自由理论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