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平
(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河北 唐山 063304)
为了推动城乡规划的进一步发展,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采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举措,城镇化的工业用地供给渠道有所增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使城市的住房紧张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农村主体视角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吸引了更多的投资商,农民的经济收入有所增加,推动了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最大限度地缩短了城乡之间的差距,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普遍存在入市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体现在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权能保障不明确等多个方面。农民集体掌握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实际所有权主体还包括政府、企业等,法律对农民集体并无明确的概念界定,导致权属主体的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可避免地存在主体模糊、难以界定的现象。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无法对行使权利的主体进行确定,另外,很多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的操作活动缺少依据,甚至出现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最好的模式就是按照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在符合民意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科学的规划,加强对土地利用各环节的科学计划,保证土地利用符合自然规律,这样才能够盘活农村土地,提升农村土地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