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制度研究

2021-11-24 10:53徐金萍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关键词:监管机制保护环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生态问题的存在日益严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地从事保护环境和绿色采购,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之间架起桥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绿色采购既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具有引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上也发挥更好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政府绿色采购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存在一定不足。

关键词:政府绿色采购;监管机制;保护环境

政府采购制度是实施国家宏观调控的关键制度之一,是国家反腐败的重要制度工具,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加强宏观调控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切实的保护了国内的企业,形成企业和消费者的习惯,其行为也将在公民和企业中发挥主导作用。

一、政府绿色采购的界定

(一)政府绿色采购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團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般来说,政府的绿色采购是政府在利用国家资金采购产品时,从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出发,选取产品和服务,应选用环保和低污染的产品。同时坚持可持续发展、重视环境的平衡及保护,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呈现。

(二)政府绿色采购的特征

政府绿色采购是指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和最终回收等环节必须选择对环境危害较小的产品。对于各环节都要注重环保,任何环节都是至关重要的,各个的环保程度都决定了该产品的环保性,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理念应贯穿于产品选择的各个过程中,这就是政府绿色采购的跨时域性。

政府绿色采购的跨区域性意味着政府采购机构与绿色产品供的应商必须共同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合作。只有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与绿色产品供应商相互协调、配合,政府绿色采购才能实现最高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同时要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思想,才会有利于政府绿色采购的顺利进行。

政府绿色采购的生态性是指政府采购过程中其本质是落实政府采购的生态性,以环境保护的理念为核心,在保证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要兼顾环境的发展。通过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这样既可以不浪费对各种资源的开发,又可以有效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使了高新技术对于循环利用、再利用废物的研发能力,达到最大价值使用,努力将其变废为宝,将所有物品放入创造价值的生产过程中。所以要协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进一步推进生态现代化和综合现代化。

二、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节能环保政策任务的落实中,还存在政策执行缺乏具体条件和政策与法律的互操作性不强的问题。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律,只是笼统地将“保护环境”作为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目标,并没有规定实施的具体措施。201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可以看出《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实现“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虽然做出了一些措施上的改变,但是采购人在具体执行上仍然可操作性不强。

(二)政府绿色采购监督机制较为薄弱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中,问题总是层出不穷,这些问题一般表现为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中对国家政府采购法律的忽视和故意规避,实质上重点为详细解决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法律体系中对于监管环节的回顾。由于各地实际经济发展进程和政治文化环境的不同,国家采购法在具体运用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宏观调控性,这也导致地方政府对于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较为困难、执行难度大。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相关部门及人员较少且身兼数职,这也是当地实际困难的结果;一些地方因条件等问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监督措施落实不力、执行不能,但这不能成为实施政府采购的借口。监管机制缺失是我国的普遍现象,不仅仅是存在于政府采购机构中。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供应商和提供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纳税人应该对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进行最密切的监督。然而,在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方面缺乏具体的专业制度支持,供应商及纳税人监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硬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监管问题已成为所有政府采购问题共同关注的薄弱环节,间接成为地方政府采购失去独立性和对地方资金依赖性的主要原因。

(三)绿色清单认证制度的范围存在弊端

在我国绿色采购制度实施过程中,在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公示、结构机制的问题上还存在一些弊端,如:清单范围上的模糊、制度与政策上的僵化、运行与实施上的混乱和程序不清等问题的出现,表现出绿色购物清单的更新不及时导致其跟不上绿色产品的现状。《节能产品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这两套清单是我国实施节能环保政策下的产物。虽然《节能产品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分别实施强制性采购和有限采购政策,但是所有的产品、服务很难完全包含在内,因此政府的绿色采购也就存在产品范围上的弊端。而且财政部近年来也开始着手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政策,虽然对生态标签产品给予加分政策,但加分数量通常相对较低,不能突出环保产品的效益。

三、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提出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性目标,为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和绿色产品清单制度即相应行政法规的出台,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依据。不断发展的环保技术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技术支撑。我国日益进步的环保技术为绿色产业的普及和绿色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和相应的市场环境。在逐渐成熟的环保技术方面,必须引入一系列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量化政府绿色采购中的环境保护因素,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绿色采购标准,为政府绿色采购的实施提供科学的依据。政府绿色采购的内涵包括两个要素:其一使政府采购这就要求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制度规定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就是环境保护,即采购行为也应符合“环保要素”的要求。

(二)完善政府绿色采购监督制度的措施

对于政府绿色采购的推进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使政府绿色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相互协调、落实和监督各项任务。

(1)内部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单位包括质监、工信、金融、环保、住房和城市建设等十余个相关部门。无论是绿色清单的实施中所涉及的行政主体或是尚未建立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中所涉及的行政主体都是多元化的,因此政府绿色采购管理具有复杂性。对于监督责任缺失以及监督职责上的越位,在管理过程中应考虑到个别联络机构,建立政府绿色采购联合监督委员会,不仅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制度前提,还应进行一系列有效的绩效报告、考核、评比和评价,并建立实施评价和奖励制度。联合监督委员会可以对不同行政机关的政府绿色采购绩效进行评估,对于先进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或惩罚。

(2)外部监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起诉、检举的权利。对于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外部监督权,应该从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具体的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应当接受的监督期限、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另外,基于政府绿色采购的环保因素和政府采购部门对公共资金的控制,我们可以延伸外部监督的方式,都与公共利益相联系,因此用公益诉讼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对举报人的监督制度,将公益诉讼适用于政府绿色秩序。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信息交流渠道

健全政府绿色采购体系框架内的信息交流渠道,一方面,是为了完善法律和行政规定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是为了建立政府绿色采购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于政府绿色采购监管的专业网站的完善,不仅需要建立绿色消费信息网络传播平台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时,产品信息可以在购买网站上找到。也需要通过多方平台资源的利用进行全面推广绿色消费理念,寻求对环境有影响的环保产品认证信息和相关数据,以确保信息的有效可靠传递和数据分析结果的直观呈现,从而促进消费者购买环保节能产品的基本价值。

(四)及时更新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准入制度产品

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下,需要对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准入制度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更新,同时被列入清单的产品也必须进行不断更新和及时调整,很多没有生态标识的产品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改造和创新,才会属于生态标识的产品。上述产品和服务被列入政府绿色采购的清单当中,将其列入绿色产品采购清单后,应及时对产品进行记录,建立档案,对交付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收集信息和反馈,以使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四、结论

政府绿色采购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绿色采购也对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保护环境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政府绿色采购提高了公众的環保消费理念,也催懂了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为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仍需在立法完善、监管上学习国外优秀启示,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对策,从而使我国政府绿色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李亚亚,王茜,吕汉阳.新时代完善我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J].中国政府采购,2018(03):33-35.

[2]韩琳.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发展的现实困境与政策建议[J].中国市场, 2018(25):157-158.

[3]王娟.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8.

作者简介

徐金萍(1992—),性别:女,民族: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硕士研究生,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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