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燕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企业并购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因此我国政府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约束。目前,企业并购有很多种形式,除了同行业间的企业并购外,一些跨行业或者跨国并购行为也是与日俱增,并且也不再局限于资产并购,连企业的股权也包含在内。随着并购活动的增多,其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突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将会给企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我们积极探索企业并购行为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确保企业能够有效规避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如果按照并购双方交易对象的不同,企业并购可以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而如果按照并购方的主观意愿来划分,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两类。[1]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1.股权并购。在股权并购中,并购方的意图是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然后参与到目标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成为股东的方式也有几种,一是通过增资扩股,使自己成为企业大股东;二是直接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原股东直接转让股权。通过这两种方式可以全资收购目标企业,也可以成为大股东进行控股。
2.资产并购。并购方可以直接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资收购或者部分资产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