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国碧 李 同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社会治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司法社工的重要服务领域。我国一直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注重从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出发,引入众多非刑罚化处置措施,综合保护成为司法改革发展的方向。社会工作专业介入青少年司法领域后,其众多的理论视角和行动模式,特别是“助人自助”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给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带来新的活力。本文从心理社会理论视角出发,以青少年司法服务个案案例为研究对象,反思青少年司法服务的行动过程和不足,为我国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积累经验。
青少年的概念在社会工作领域中没有严格的年龄范围,一般指从进入青春期到生理、心理的基本稳定,起始年龄约为12、13岁,结束年龄越为25-30岁。在我国的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12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之前,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故而在传统青少年司法实践中,青少年服务对象一般为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颁布,这一年龄范围将扩大至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预防犯罪、违法行为矫治为工作目标的社会工作者一般称为“司法社工”。这项工作在英国被称为“刑事司法社工”,主要致力于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促进违法犯罪人员重返社会、增加社会对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