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至宇
(河北工程大学,河北 邯郸 056038)
在2020年9月9日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答复中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答复。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工作,为了更好地在城镇购房以及子女上学,他们把户籍从农村迁至城镇,进而“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的答复引发了社会的共同关注,答复中明确指出:城镇户籍子女可依法对存有房产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满足三个条件,即“一户一宅”、面积符合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
显然,《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与《宪法》与《民法典》中规定相冲突。宅基地上所附着的房屋及相关配套措施应是农民的合法财产,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它应当是属于继承范围之内的[2]。另外,根据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房地一体”的原则,也应该认定在宅基地上存在房屋时,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被继承人所有房屋以及其所占有宅基地部分使用权。
此外,将宅基地使用权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