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庭锋
(汕头大学,广东 汕头 51506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是我国“避风港”规则,意为权利人发出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后,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涉嫌侵权的链接,同时将通知转送给侵权用户,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条例》颁布后,《侵权责任法》创设了类似的“避风港”规则,即“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其要求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转送权利人通知的义务,同时在接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时,还需结合掌握的证据及网络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条例》“通知-删除”规则和《侵权责任法》“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均为“避风港”规则。然而,二者在适用对象范围、通知形式要求和收到通知后应采取的措施方面存在极大差异,同种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通知-删除”所承担的责任与依据“通知必要措施”所承担的责任是不一致的。两项规则的张力导致了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司法混乱的现象,在近期的“某云服务器案”和“某小程序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两项规则的张力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继承了《侵权责任法》“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完善,增加了“转通知”义务。改良后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将与“通知-删除”规则产生更大的差异,这极有可能加剧两项规则原有的张力。为此,实有必要对民法领域的“避风港”规则和《条例》的“避风港”规则进行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