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峰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00)
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刑罚的基本要素之一。只有当一个人满足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时,才会构成犯罪,接受相应的惩罚。按照我国刑法原有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此可见,过去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在十四周岁,即已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分多种情况依次承担不同刑事责任。而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属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范畴,即不管实施了多么严重的犯罪,都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我国过去之所以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设置为十四周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量: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多为在校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没有形成自身完整的人生观、价值观及世界观,对整个世界的整体认识和把握较为模糊,因此可能做出超出自身认知的相应行为,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对于过去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结合我国现阶段儿童整体的身心发育情况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