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丽 黄 伟 布 多
(1.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2.西藏技师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3.西藏大学环境研究中心,西藏 拉萨 850000)
环境权概念自20世纪60年代被提出后,一直处于环境法领域被讨论和争议的焦点。赞成环境权的人有之,依据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人格权属性或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等,或积极探索构建环境权获得宪法、民法保障的可行路径,或另起炉灶尝试构建以环境权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的理论体系;否定环境权的人亦大有人在,搬出环境权内容模糊、主客体不确定,可操作性较差,设立环境权的必要性不够,设立环境权的宣示意义大于其法律意义等理由,指出某些问题是目前社会发展条件下难以克服的,因此证明环境权从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或实有权利是不可能的。
对环境权的定义、权利主体、客体、内容等没有哪一项大家能统一认识,这对权利的形成无疑是不利的。据笔者分析大部分学者均是期望能建立起以环境权为基石环境法体系大厦,因此期望构建的环境权理论能够符合已有的环境法体系,在构建我国的环境权理论体系时,多从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出发来提取环境权的法律依据、环境权的主客体、环境权的内容,囿于这种固定思维的限制,学者们所构建的环境权的理论体系是泛化的,难以明确界定的,而这也就影响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这也正是环境权否定者据以抵制的理由。大部分学者很难跳出这种限制,纯粹从环境权的应有之意去构建环境权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