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婧雯
(龙岩学院师范教育学院 福建 龙岩 364000)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称新规则)正式出台前教师教育惩戒陷入了多重困境。2019年12月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自意见稿发布到新规则正式颁布,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少热议,许多专家学者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意见稿的基础上,新规则中的部分内容得到了一定的完善,新规则出台也具有重要意义——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在法律层面发生了转向,主要体现在学生及教师的权益乃至具体实施有了保障。本研究希望在此基础上从对新规则的解读中得到一些启示,从而帮助教师更好地认识并理解新规则,以便更好地在实际中运用教育惩戒权。
随着网络舆论的各类报道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一向为人们所推崇的“偏赏废罚”在教育实际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将戒尺还给教师”的呼声高涨。教师中“谈惩色变”者不在少数,这也成为教育惩戒权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在一些贫困落后的地区,由于人们的权利观念与法律意识缺乏,仍会不时发生滥用惩戒现象。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惧用”与“滥用”的现象,张继明提出“教育惩戒立法不仅仅是对教师主导教学的认同和保护,还是对教师合理使用惩戒而避免滥施惩罚的一种规范,以防止惩戒权的异化。对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模糊性、宽泛性界定,明显束缚了教师专业权的权能释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