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亮
(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广东 汕头 515000)
随着司法制度的逐步健全,以及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越发良好,立法层面也给予了知识产权保护很大的支持。但这一大环境下,知识安全案件中恶意诉讼仍屡见不鲜,对相应的恶意诉讼予以较好规制,特别是法律层面的规制十分重要。通过具体分析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案件中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状况并不理想,也存在着一些具体不足。考虑到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紧迫感不断提升,探寻出相应的法律规制策略十分必要和重要。
知识产权案件中恶意诉讼是在违反诚实原则下,恶意进行诉讼的一种行为。从法理上看,诉讼方在依法行使其自身的诉讼权,且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自身所主张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1]。但恶意诉讼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恶意,通常以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诉讼出发点,其实际的与潜在的负面影响都十分巨大。恶意诉讼除了会占用相应的司法资源外,也会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构成很大的威胁。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坚实,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较为健全,相应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状况较为良好。在国内,虽然相应恶意诉讼的呼声不断高涨,恶意诉讼被驳回的典型案例不断增加,但恶意诉讼依然时有发生,这表明国内知识产权案件中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状况并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