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虎
(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317200)
法治理念背景下律师角色的准确定位是发挥律师功用的基础。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在司法实践中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1]在法治理念背景下,面对法治建设,律师是我国立法活动中的参与者,是执法活动中的辅助者,是司法实践公正的保障者,是法律忠诚的守卫者,也是法律的宣传者、守法先驱以及监督者。[2]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本职工作是律师基础功用的体现,但在法治理念背景下的影响下,当代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本职工作中更多地融入了法治元素。在法律诉讼服务中,律师要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非诉讼法律服务中,律师要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或者法律方案。这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的基本职责要求。而在当代法治理念背景下,法治社会更注重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需要利用好法律武器。[3]这就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职责中注重发挥权利保护的功用。法治理念下律师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对权利保护功用的发挥,需要律师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判断,做到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其他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使参与法律服务的各方处于平等地位。可见法治理念下律师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功用并不是利益至上、听命于当事人,而是坚守住法律底线的同时坚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