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瑞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00)
在讨论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以及我国股权代持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之前,有必要对股权代持的一般法学理论进行深入探究,从而为后文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在法条中直接使用“股权代持”这一表述方式,该法律术语是理论界基于理论研究而创设的。所谓“股权代持”,也称为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达成协议,由前者出资,后者代前者在股东名册上显名的行为。[1]从概念可以看出,股权代持具有主体的分离性和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其成因较为复杂,主要包括规避相关法律关于股东资格的限制、实际出资人不愿或不宜暴露股东身份、公司借用名义股东的社会影响力等。
当前,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股权代持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股权设置方式,具有诸多优势:首先,充分保护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其次,拓宽公司资金来源,使公司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支持;最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为市场注入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可见,股权代持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规定,对此,理论界存在多种不同的学说,其中主流学说为“委托代理说”和“信托关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