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立攀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457)
笔者以代理的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果论述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即解除劳动合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及存在的相关问题。该劳动争议从仲裁程序直至二审完结,历时近两年时间,通过本案例可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无论其最终是否被认定为职业病,如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则解除程序均会被认定为违法,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闵某某于2012年入职天津某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打磨工职业,2016年10月该公司以公司即将搬迁至上海为由与闵某某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月31日终止。该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对闵某某进行了离职体检,检查结果为双耳高频听力受损平均听阀大于40db,该公司未将体检结果告知闵某某。2018年1月9日闵某某在入职新单位时进行了入职体检,发现双耳高频受损,存在职业禁忌,无法办理入职。
闵某某随即委托笔者依法维权,笔者通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三个法律程序,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用人单位已实际支付补偿款,闵某某败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确认闵某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劳动关系恢复,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2017年1月3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