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口供证据运用问题解析

2021-11-25 09:40:22杨志崇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杨志崇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广东 中山 528403)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缺少监控或者其他人员的陈述,相关证据只有同案犯罪者与被告人口供情况下,如何证明事件真实情况?该怎么定罪?如何定量罪行?我国司法学界与司法部门对此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所以,对于同案犯罪者与被告人口供进行价值分析,不仅可以对具体的案件进行抽丝剥茧的案情梳理,对于未来同样的案件情况也有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

一、国外法律有关同案犯口供证据价值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被告人可以作为案件的证人进行出庭作证,而这会让被告人和证人身份混淆,所以在不同国家关于同案犯作证问题,存在一定的差异[1]。在欧美国家法律中,同案被告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要同时接受来自受控方和辩方双方的对质。在大陆法系中,由于被告人在案件中并不是单纯的证人关系,而是与案件存在一定的犯罪关系,所以同案犯的口供无法当作证人证词,而是属于被告人向司法机关供述。

二、我国法律有关同案犯口供证据价值规定

我国对于同案犯口供的证据价值,目前有四种主流观点,有承认其为证人,并将言论作为证言考虑到案件当中;也有仅仅认为这是被告人对于司法机关供述,无法作为证词使用;在以上两点基础上衍生了折中观点,虽然的确是被告人供述,但是在一定条件成立时,可当作证词使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案件的条理上入手,从不同角度上赋予被告人或证人的身份,分别进行讨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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