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鸿波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23)
2019年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中进行了分组审议[3]。此审议过程中,主要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比对,增添了部分的法律规定层面。例如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了夫妻间共同的债务范围,以及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赋予亲子关系异议权等内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三次审稿过程中,都没有提起关于婚约的有关规定,回避婚姻法中对婚约的法律规定。而婚约从西周发展至今,作为婚姻中传统的习俗,在现当代的社会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牵扯到婚姻关系中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充分考虑婚约入《民法典》的利弊关系,作出更具科学性的法律规定。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所做的事先约定[4]。后通过订婚成立婚约,男女双方成为未婚夫妇。从中国古代开始,婚姻多由父母家族包办,对于男女双方来说具有法律约束性的。我国明朝清朝都有关于婚约的法律规定,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并没有提出详细的规定,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由于受理群体的特殊性,其成立也是以男女双方身份关系的约定为前提的,因此,对于男女双方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通过详细的法律规定进行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