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捷
(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通 226400)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行政与民事这两种争议往往具有不一样的目的、任务、性质等,两类诉讼各具自己的特点及固有的诉讼基础原则[1]。然而,当其中一个主体争议行为牵涉到另一个部门法时,便会出现两种不一样的法律关系,而形成相互交织的争议。如果当事人不能解决争议,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及时、科学、有效地维护。但是,当前针对这种案件,却没有明确的审理法规,以至于行民交织演变成当前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行政争议是指以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部门为一方,而以该行政行为的对象(组织、法人或公民)为另一方,就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情况而做出的争议[2]。民事争议是指位于平等主体间,基于民事义务权利而形成的社会纠纷,属于处置平等主体发生人身及财产关系涉及的法律规范之和,因此,一切违反该概念的操作行为,都会造成民事争议。由此可见,行政争议其实在性质上并不同于民事争议。但是,在当前的诉讼实践中,却频频出现行政争议交织着民事争议的状况,以至于很难区分诉讼的具体属性,而无法提出适用的解决程序路径。
在行民交织类型的案件中,所牵涉的民事争议具体事实,通常在行政诉讼基本案卷内,并未记载下来或未全面记载,只是阅卷很难全方位弄清案件事实,真正做到有效解决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