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笑嫣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上海 310000)
司法救助,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于因经济困难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或进入诉讼程序需要经济救助或有其他特殊需求的人予以法律帮助的制度。[1]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古巴比伦王国[2],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逐渐发展和完善。新西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国家[3],德国、英国、法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2005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全国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2009年3月,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正式纳入国家救助的轨道。2014年,中共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救助意见》),其最大特点是扩大了救助范围。
在现代法治国家,当事人依法获得司法保护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我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起步较晚,笔者仅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根据《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显示,我国司法救助力度正在不断加大,2014、2015两年,用于司法救助的资金分别达到24.7亿、29.49亿,2014年一年获取救助的人数就已达到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