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灿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021)
2018年10月31日,张某为贩卖毒品与李某电话联系,约定李某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麻果”1000颗,次日张某将2.1万元毒资支付给李某。第三日,张某微信联系李某,约定在本市市区某商场交货,张某在现场等待。当日凌晨5时许,李某从外地赶往本市送货途中,在本市高速公路收费站出站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抓获在本市市区某商场现场等待交货的张某。
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公诉机关认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毒品尚未进入交易地点,卖方被查获,对买方应以未遂论处,本案中卖方李某在本市高速公路收费站送货途中即被查获,尚未到达交易地点,买方张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毒资已支付,购买的毒品已在送货途中,张某也已在约定的交易地点等候,因此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后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属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意见,认定:因遭到公安机关查处,张某购买毒品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不当。
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态度历来是“零容忍”,要求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因此在该原则的指导下针对毒品犯罪出台大量司法解释,作出了许多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法律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