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海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900)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定形式,其内容直接影响诉前程序的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中对检察建议的制作原则、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内容过于笼统,导致行政机关不清楚因为哪些行为,出现行政机关认为已全面履职,但检察机关认为其履职不到位的现象。还有的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内容十分具体,甚至出现“命令式”的内容,导致检察权过多干预行政权。诉前检察建议的内容详略不一、缺乏可操作性,严重影响后续执行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是由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乏详细的立法规定,具体制度还不健全,诉前检察建议的运行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和指引。[1]
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只要发现行政机关没有依照检察建议的内容及时整改到位,两益仍受侵害的,就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为由提起诉讼,但最终并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2]这是由于检察机关更加注重检察建议执行的结果,即两益是否得到修复,而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行政机关履职行为本身。尤其是在部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案件中,有些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主动履职,但是由于环境等客观不可控因素的限制,导致行政机关履职不及时或履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