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静怡
(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0)
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曾言:“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在“自媒体”时代下,信息的快速流转,网民对信息的接受很可能是片段式的或者是在他们言论主观情感影响之下的,加之网络自身具有的物理空间和身份的虚拟性,有时仅因“看图说话”“捕风捉影”,人们就对事件当事人肆意谩骂,毫无底线,更甚者发展成“社会性死亡”。这一些行为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吗?
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1]言论自由亦是如此。若他人的言论超过了言论的合法底线,且侵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时,我们就要对自媒体下的言论自由进行适度严格的限制甚至惩罚。
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在立法上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立法的滞后性,[2]具体表现为四点。
一是,现行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过于零散。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对“言论自由”加以规定,但法律规定内容过于零散,缺乏体系化,没有一部法律或者现有法律中的某一章节针对性地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系统规制,如没有对具体的行为责任如何认定,各类网络言论自由侵权的主体如何划分,即传播者、造谣者,网络平台等。网络内容服务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何区分,受害人如何救济,网络言论侵权案件发生后由谁受理、调查等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立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