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宏艳
(安阳工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随着我国工业化与社会化进程不断推进,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大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这不仅影响到大众的日常生活,还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消极作用。既往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难以满足现阶段大气污染治理的发展目标,在这种局势背景下需要政府在基于治理视角中打造更加符合目前国内现状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进一步解决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问题,从而实现政府主体间与各个层面上的协同治理作用,构建良性互动,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质量及效率。因此,为了保证大气污染区域协调治理能够更加规范化、长效化,就需要对大气污染区域协调治理法律机制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区域协同防治大气污染的作用与力量。
大气污染区域协同治理需要政府推出相关法律规章支持和保障,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是解决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治理的基础。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大气污染现状分析,有关大气污染区域协同治理的法律文件,我国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1]。这些法律中虽然对大气污染区域协同治理的主体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执法方式,但绝大部分地区的跨区域规范体系仍在初步建设阶段,部分地区关于该方面的内容仍处于空白或零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