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路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随着现代社会生产要素种类的增多,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因为多种因素影响而产生经济或民事上的纠纷问题。民商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是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尽管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能够有效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制度,但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想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就要了解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具体含义。
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以两人或多于两人的合伙人形式来开展经济活动时,受到损失后每个个体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的各种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涉及的经济纠纷以及财产损失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依据连带责任制度时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由合伙人的所有个体在开展活动时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另一种情况则是因合伙人中的某一个体在开展活动时造成受害人利益的损失。后一种情况在实际处理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时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1]。
尽管连带责任制度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对连带责任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依据民商法进行纠纷处理和案件审理时常常会出现无法判定连带责任的时效性以及代理人责任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