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少新
(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广东 汕头 515041)
合同是契约精神的体现,一般情况下,合同是不会被轻易解除或修改的,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复杂的情况却形成了合同解除的必要性,而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对合同解除行为的规范条款,其重要性在当前全球经济的背景下也越来越突出[1]。《民法典》的施行对原有《合同法》的内容、规则做了整理和完善,既有对原有《合同法》内容的沿用,又有对合同解除制度的一些创新考量,尤其在合同解除制度方面,其新增内容十分具有解读研究意义。
《民法典》的施行对合同解除制度做了一些整理和完善,与《合同法》对合同解除规则的规定相比主要增添(完善)了以下三方面内容:(1)新增继续性合同的法定解除。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基础上,《民法典》新增了持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条款,并展开了以下说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为承揽、租赁合同等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提供了基础原则。(2)新增合同僵局下的司法终止规则。对于一些已经不适合继续履行的合同,再维持合同效力会有造成利益失衡的可能[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以“非金钱债务”解释了这种情形,但适用范围比较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针对这一内容新增了一款规定,即“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