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进荣 王明月
(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6)
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根据中国历史、文化、国情作出的科学决策。[1]这项决定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确立在根本制度的高度上,突出强调了我们党在意识形态建设中对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重视,体现出我们党在意识形态建设的经验总结。这个根本制度的确立开启了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崭新的局面,为实现我国奋斗目标提供了一份制度保障。
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并由之后的马克思主义者不断完善与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该制度的确立与其本身的特性是分不开的。一是科学性。马克思主义坚持正确的立场与原则,基于科学的辩证方法,并不断吸收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优秀成果,用科学的理论解释社会现象。二是革命性、人民性、实践性。马克思主义内在的辩证法蕴含着辩证革命的因素,社会主义革命是在其指导下进行的。马克思主义这些特征使其在意识形态领域可以与消极的、负面的社会意识展开斗争,保障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安全;马克思主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主的政治立场,该制度的确立可以保障人民群众在意识形态建设的主体性;此外,马克思主义从来不是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的学说,是一门经过实践的学说,中国70多年的实践发展说明需要将马克思主义摆在更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