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费红
(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000)
企业结构的升级与转型作为经济转型的基础,必然会经过淘汰与筛选,而且在转型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为了避免企业破产,则应该加强对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视,并遵循破产法的各项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对于预重整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可以全面发挥其应用效果,帮助企业在破产前实现有效重整与规划,为企业的升级与运行提供更多帮助。
预重整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且与破产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能够使得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重整方案的表决,但由于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并没有相对较为完整的规定,促使其应运而生,已经广泛融入我国企业面临破产前债务处理工作当中。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受多种因素限制而无法顺利进行,进而导致企业面临破产,而在这一阶段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预重整制度运用的重视,并适当对制度进行完善,这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预重整方案。而且预重整制度主要包括法庭外重整、预立案阶段重整及破产清算阶段后重整,在实际进行重整的过程中受到多样化因素影响,无法保证预重整制度的效果。因此,为了能够避免受到预重整制度的限制而导致企业面临较多的债务,则应该适当地对预重整制度进行完善,并分析其应用面临的问题,保证预重整制度的顺利进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