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逸轩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近二十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人们娱乐活动的多元化,网络游戏行业的兴起成了一股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在枝繁叶茂的网络游戏行业中,存在着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规范下,网络游戏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线下行业相比较,没有线下行业那么显而易见,并不容易被发觉。通常来说,网络游戏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部分有奖销售行为等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不仅会危害到消费者的利益,更有可能危害到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各种不同的商业混淆行为,让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商品存在特定关联。”[1]在网络游戏行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行为非常普遍。比如,有一款虚拟实景的网络游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部分网络游戏公司以该款游戏中带有标志性卡通形象作为产品标识,发行功能和画面相近的网络游戏。[2]这种行为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1]除此之外,这款网络游戏允许玩家利用GPS实景地图在手机上捕捉虚拟世界里的卡通精灵,而部分网络游戏公司亦套用了这种游戏模式,采用GPS实景地图来让玩家在手机上捕捉卡通精灵或者类似卡通精灵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