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杰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我国网络线上交易在2005年正式出现,近年来获得了飞速发展,对于实体店交易的冲击很大,甚至有超越实体店的趋势。交易方式的转变,给人们生活带来了相当的便利。网络交易如雨后春笋,电商平台下的交易矛盾冲突十分常见。电商中少数的不良商家的不正当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露在风险之下,尤其是网络中的侵权行为由于披上了线上的保护衣,相比较传统民法中的常规侵权问题,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维权难度更大。[1]追究其原因,这与线上交易的虚拟性和参与者的特殊性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电商交易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电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起实施,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推陈出新是综合了此前20年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修改。很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例如损害赔偿制度、消费者七天无理由反悔权等。
根据新修改之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线上平台卖家在电视、网络、电话等方式与消费者达成买卖合同之后,消费者在收到货品的七日内可以无条件申请退换货,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给线上购物的消费者开启特权,从而弥补线上购物无法面对面感受商品质感的缺陷,保护电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第二十八条为新增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