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中的便民原则与公平之间的平衡

2021-11-25 11:56王涵璐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申请材料许可法便民

王涵璐

(青海师范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8)

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公布施行,该法的施行对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在限制政府权力、实施政务公开方面以及建设诚信、廉洁、高效政府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将便民原则落到实处,可以发挥维护广大公民权益、推动体制机制改革、监督权力机关事务等多方面的多重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和杜绝腐败行为。因此要想更好地推动社会进步,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许可法当中的便民原则。

一、便民原则的理论分析

(一)便民原则的含义分析

关于便民原则,我国在《行政许可法》第六条款项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许可时,必须坚持便民原则,提升工作效率,给群众提供高质量、高标准的服务。这里的“便民”所指代的是在进行行政事务过程中尽量简化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从而帮助行政相对人在获取行政许可当中尽可能地减少花在手续审批以及等待上的时间,并以尽可能短的时间通过许可。

(二)立法现状分析

在我国《行政许可法》很多条款中,都能够对便民原则进行表现。例如第十二条就对行政许可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还有第十三条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行为情况进行鲜明表述。这些规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权同时也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约束;并规定行政许可应当集中处理,减少处理时间,行政部门的办事人员在为行政相对人处理行政事务时可以处理多个事务同时进行,扩大职权是为了减少审批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给予行为相对人更大的便利。[1]

对“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进行了创建,《行政许可法》在第二十六条中指出:凡是涉及内部多个单位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必须设立一个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统一办理和审批。”除此以外该法案在二十六条当中还明确提出当出现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创立一站式服务,组织与之相关的行政部门统一处理集中办理,节省行政相对人的办理时间,减少无谓奔波,[2]同时也有助于行政部门工作效能的提升,有力推动便民政府的建设进程。

综上所述,在以上《行政许可法》的条例中,我们都能够看到便民原则的影子,这表现了我国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体现我国人们根本利益的,这能够激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主动配合。

二、便民原则与公平之间的平衡

审查具体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这里的形式审查通俗说来就是表面材料审查,行政部门办事人员对于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各种材料及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同时对提交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质审查指的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查看其内容是否存在错误或是弄虚作假。当前,我国行政机关主要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拥有无申请书、其申请理由合不合理。再加上从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到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这之间时间段过长,可能会造成材料上所反映的事情出现了新的变动。针对这些情况,行政机关采用形式审查是无法对其真实情况进行有效了解的,这样一来就会使不少企业主体资格存在非常严重的错误,这给以后的监管工作造成巨大的麻烦。所以,行政机关必须在有需要的时候进行实质审查。

一般情况下,行政许可都采取形式审查,可是有些行为是能够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切身利益带来巨大威胁,还有就是申请材料被举报内容作假、第三方提出质疑,或者是能够对管辖范围内造成很大影响的,行政机关要采取实质审查方式对这些行为进行审查。由于实质审查对象的多样性,行政机关针对不同的内容会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第一,实地查证:行政机关通过现场进行调查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方式。第二,听证:一旦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之外的第三方权益时就需要行政部门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程序进行听证,并以此作为依据来判断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第三,司法鉴定:对于涉嫌虚假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自身无法做出判断的,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辨别真伪的审查方式。第四,函证:是行政机关以公函的形式请求其他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查方式。

虽然实质审查弥补了单一形式审查的弊端,但也存在着缺陷。关于材料内容是否存在真实,这是由申请人进行控制的,行政机关是无法在这上面和申请人进行博弈的,再加上登记部门工作量大、缺乏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无法把握实质审查的实施,因此实质审查的启动实际上是很少的。[3]

三、便民原则的不足之处

(一)原则性规定过多,条款制定所留余地过大

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我们能够看出很多原则性规定,这是因为我国政府打算对全部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有效规范,这就使得社会大众对行政许可事项认识只是停留在表面,也很难对未来的立法走向进行预测。举例说来,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集中处理统一办理,行政机关的办事人员可以同时处理多种事务掌握多项职权,但是却没有对职权范围进行界限划分。过多的原则性规定,容易出现“纸上谈兵”的效果,使法律缺少操作性而停留在纸面上,无法变成“活的法律”,同时也可能出现因为自由裁量权而使行政权力膨胀的可能而导致便民成了一句空话。

(二)规定事项不全面,缺少明文规定

行政许可法中的一些条文只做到了“点到为止”,并没有进行详细明确的说明,导致在遇到问题的时候缺乏相应的、具体的救济措施,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我国《行政许可法》在第八条条例中指出:如果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被修改、废除的话,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必须对已经执行的行政许可进行变更或撤销;倘若因此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给予补偿。”可是《行政许可法》却对补偿的具体内容没有进行描述。[4]

四、便民原则的完善

(一)转变理念,创设行政审批体制

想要更多的体现便民原则,首先需要转变的就是管理观念。政府有关部门要想真正为人民服务就需要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将管理理念转变为服务理念,以民为本而不是替民做主。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积极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

(二)清理现行行政许可,裁剪行政执法机构

不仅注重形式,还要让实质上符合科学要求,当前个别行政许可尽快在当时制定时达到有关要求,然而在这会的变化中不能及时调整,因而,起不到应用的作用。其中重点清理工作要放在精简机构上,将那些掌握权力却不办实事的管理机构进行集中整治,这不仅仅能够提高行政许可速度,同时也能够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对于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有着极大的促进意义。

(三)提高业务素质与服务水平

各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公务员培训活动,引入奖惩分明的竞争机制来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一种执政为民的良好气氛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来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业务人员素质水平的提升不仅仅可以大大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能够节省行政相对人时间,给行政相对人更好的服务体验。

(四)进行双向管理体制改革

对当前的行政部门管理体制进行双向体制改革,狠抓横向纵向两个方面体制当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纠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中的明确规定办事,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时尽量统一办理集中处理。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互通,给予工作人员适当的权力,对各级政府的许可权责要进一步明确,并对一些职责重叠的行政单位要进行重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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