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郡
(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山西 运城 044100)
在经济类刑事案件中,有很多情况会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无法找回,例如被告人通过合法交易将赃款使用,赃款并不在被告人账户而无法追赃,在这些情况下需要完善的追赃制度,以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保障,要建立科学的追赃制度,首先要明确刑事追赃概念。在此基础上以公安执行力为引导,合理地保障被害人财产权益。
刑事追赃制度的定义在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也就是说,在案件的侦破和审理过程中,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追缴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赃物并将其退还给受害人。追赃制度的特点有利益恢复性、民事责任刑事化、程序运行的强制性等特点。追赃不是惩罚性的,而是要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且追赃是相关机关的法定责任,并不是应申请的行为,追赃过程与刑事诉讼过程同在,并不会因为进行刑事诉讼而导致追赃过程延误[1]。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体制的影响,在我国的刑事追赃执行中有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由于刑事诉讼侧重于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刑事追赃的情况在我国整体刑事诉讼过程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司法机关缺乏足够的追赃能力,且在制度保障方面,我国追赃制度并不完善,这就导致在制度层面没有给予被害人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使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