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法律关系认定研究
——基于32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2021-11-25 09:10:22廖娟

廖 娟

西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随着老龄化程度越来越深,老年人口日渐增多,养老金、退休年龄等关于退休的问题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关于退休的问题,学者往往从年龄歧视、反就业歧视等视角[1]进行讨论。笔者在328份裁判文书的基础上,关注退休的劳动法适用保护问题。超龄劳动者法律关系的核心在于认定其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适用民法还是劳动法调整,继而才有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甚至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和终止等其他相关劳动法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也是判断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一、超龄劳动者法律关系认定的现行依据

一般认为,超龄劳动者是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达到退休年龄再次进入劳动领域的人员。前者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即男性达到60周岁,女性达到55周岁;后者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人,即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且累计工龄满10年,以及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累计工龄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在不同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3],而达到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保险这两个条件,到底是择一还是同时具备,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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