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金星,覃冠文,冯金龙
1.西南石油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2.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3.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海洋环境公共利益与维持海洋行政治理次序[1]。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对负有海洋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督促负有海洋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在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制发检察建议,架构起前置性的检察建议与保障性的诉讼程序两个相互衔接的互助监督模式,共同致力于海洋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实践表明,诉前检察建议程序是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要的前置性程序和化解问题的有力手段。近几年,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检察建议的研究较多,但是具体到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研究还相当匮乏。理论上对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检察建议价值认识的不全面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不足,束缚了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检察建议的正常适用及其价值的实现。因此,应从理论构造和实践操作等方面完善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检察建议,从而优化其制度功能,规范其权力行使的内容和边界,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