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雪雅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715)
当我们越来越习惯于网络世界时,网络经营者收集或利用用户数据成为其直接或者间接营利的方式。如2019年,百度在线广告收入就达781亿元,占营收比重72.7%。(1)参见魏蔚:《百度2019年营收1074亿元净利182亿元》,http://www.bbtnews.com.cn/2020/0228/338618.shtml(北京商报网),2020年4月23日访问。为了让广告投放精准高效,利用个人信息的用户“画像”(profiling),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杀手锏。(2)参见张新宝:《“普遍免费+个别付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新思维》,载《比较法研究》2018 年第5期。可见,网络经营者收集或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是其避免向消费者收费的一种有效方法。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通知”与“同意”机制成为网络经营者普遍采用的模式,该模式以隐私政策的形式向在线服务用户提供有关服务信息和隐私实践的通知。根据这些信息,用户可以选择是否使用特定的在线服务,以及是否行使这些服务可能提供的保护其隐私的任何选项。(3)参见Thomas B.Norton, The Non-Contractual Nature of Privacy Policies and a New Critique of The Notice and Choice Privacy Protection Model, Fordh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dia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 Fall,2016.不可否认,网络经营者的隐私政策在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网络经营者违反隐私政策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形还是时有发生。
201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测评结果显示,当前有关隐私条款还是存在十分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4)参见中国信息安全编辑部:《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相关报告摘编》,载《中国信息安全》2019年第4期。(1)网站隐私条款不明显,或者内容比较冗长。即使隐私政策透明度较高的百度表现也不尽如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