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研究

2021-11-26 20:02陈泽
魅力中国 2021年43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研究

陈泽

(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2)

作为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中国法制史始终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社会发展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逐渐深入,学术界在法制通史、部门法制史、专题法制史等多个领域取得了不小的研究成果,整体研究进展也有了很大的突破,但在实际的学术研究过程当中,对于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仍然存在一些争论,尤其在当代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持续推进下,使得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问题愈加凸显,各学术界研究者纷纷提出对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方面要做出进一步的扩充,将更多与之相关或相交叉的内容纳入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中,以完善中国法制史研究。

一、中国法制史

“制度”是一种规则体系,而法律制度主要是指调整人们行为、促使人们行为规范化与依法化所依据,带有明确法律形式或具备法律形式的法律制度系统。也就是说,法律制度不但包含了静态意义上的相关法律与制度条款以及民间法、社会习惯法,同时也包括动态意义上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多个环节共同组成的制度系统[1]。所以,法律制度史的定义被总结为“中国法律制度史一直是公认的中国法制史重要研究内容,其是中国法制史所有观点形成和规律研究与概括的基础资料”。而笔者认为,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制度从立法到执法,不同历史时期、历史阶段进行法制改进、重组和完善这一整体过程所形成的历史轨迹。

谈到中国法制史,就不得不提到中国法律制度史,作为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律制度史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而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于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向:

第一,中国法律制度史立法。

从发展历史角度来说,我国历朝历代的政权统治阶级对于法令制度极为重视,而且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在逐步的完善,如设立了完整的立法体制,融合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其中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所产生的多种形式法律规范也较为清晰详细,当代的学术研究者可以通过对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掌握和了解中国历史当中某一时期、某一政权最基本的法制状态[2]。

第二,司法制度。

中国法律制度史当中,司法制度的研究主要包含多种不同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和监狱制度以及司法诉讼活动模式与特征,人们通过对司法制度的研究与分析,能够详细的“看到”历史某一社会背景下或某一时期政权的法律执法情况[3]。

第三,非法律形式社会规范及整体运行模式。

这部分主要指一些没有通过国家相关机关正式制定和颁布的判例或习惯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起到规范和调节作用、有效进行家族内部关系调节的法制,这些是属于古代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带有明确的特殊性质,但同时也起到了社会规范和非法律形式社会法制运行的作用,这些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和其运作模式虽然并非国家机关正式确立,但其能够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甚至比历史中某一时期或某一阶段司法制度更加详细[4]。

第四,民族地区法治。主要包括对我国部分地区少数民族政权和少数民族地区法治状态的学术研究。

第五,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特征以及在世界法制文明当中所处地位的相关研究。

通过法制史学界对法律制度的长期、系统的研究,我国在法律制度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果,然而其中却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法律制度研究问题,包括法律制度研究不够全面、研究对象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5]。

第一,我国法律制度研究大多数局限在国家机关正式颁布的法规法典,鲜少涉及到民间自治组织活动中所形成的习惯法与民间法等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

第二,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焦点往往集中在纸面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资料,对于法律制度实际执法实施的状态考察稍有不足。

由此可见,针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能仅局限在法律条文,还要结合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不能只针对条款或形式进行表面分析,要对活动和具体功能的作用做出仔细的研究。

也就是说,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能片面的针对典籍文献做出静态的研究,还要动态地观察法律制度在社会与民众中实际执法实施的状况,如此才能真正洞察法制的本质与发展规律[6]。

此外,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还存在仅将研究重点放在汉民族法律制度研究上,而忽略了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分析与研究,司法制度也仅注重对司法机关、司法程序与早期监狱制度的研讨方面,对诉讼程序与法官职责研究有所不足,而且也表现出只看重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统治阶级立法活动,却忽视了主要法学流派对法律制度所形成和产生影响的研究[7]。

中国法律制度史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体,所以,对于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就必须要能够更加多维,结合微观与宏观状态,重视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如此方能够真正形成完整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

二、中国法制史的形成与发展分析

中国法制史形成于20 世纪初,最初是清政府对于法科学生所颁布的大学堂章程,并设立了《中国历代法制考》《中国古今刑律考》等相关课程。例如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当中,梁启超首次对中国法制史学和概念做出了运用。但在中国法学史研究发展当中,却始终并没有达成高度的一致,在早期研究过程中,大部分人认为法律史主要包括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学史,其中法制史也被称为法律史,所研究的对象则是在各个不同历史时代当中法律、制度、典章的兴废和法律进化等相关问题[8]。

从现代法理观念角度来说,这一问题的明确扩充了研究的范围,并逐步延伸到社会、经济、民事监察、认识组织等多个方面。很多人认为,中国法制史不能仅建立在法律一端,需要将典章文物、刑政教化纳入到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中[9]。

三、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确定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包括不同学科、不同学术领域所提出的理念和观念。

部分学者提出:中国法制史主要是针对历史当中所出现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不同历史阶段、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从其产生、消亡、变化等多个过程,对整体发展规律做出分析,一般来讲,其与政治制度相关性较小。

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当中所存在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做出讨论,而针对于法制史研究对象来讲,其主要是法律对国家进行治理的历史过程。所以,在对中国法制史研究时,也要依据相应的法律实践活动为前提,但并不仅针对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当中包括了法律制度的整体历史,不可只片面强调历代部门法内容的简单概括。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来说,法制是属于一种整体性的法律秩序系统,所以,在进行具体研究时,要按照其形成基础及法律制度,要注重法治的历史,而不是法律制度历史,在法制史观点的产生与整体发展当中,部门法、法律制度内容等等仅作为参考资料。

很多研究者提出:在中国法律史当中并不一定必须要研究古代正史中的典章制度,还可以参考其他的材料,实现交叉运用,并融入在研究思想和整体制度的过程中,包括历史事件。所以说,在目前中国法制史对象研究当中,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全貌并不能进行全面的展示,因此,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理解也就产生了不小的偏差,除要重视中国传统法律之外,还要对中国法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如此才能够提高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四、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

(一)中国法律制度史

制度主要是指规则体系,而法律制度则指的是具有或不具备法律形式、可以调整人们行为、实现人们行为规范化的法律制度体系。所以,除社会习惯法、民间法、法律制度等多方面条文条款、规定等静态方面内容之外,法律制度当中法律监督执法、守法、司法、立法等多种动态环节也是其重要的组成系统,对中国法制史研究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和价值。

在中国法制史领域当中,对于法律制度史的理解可以认定为中国历史发展过程当中所产生和得以发展的各种法律制度基本规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史当中,对于中国法制史的重要作用始终能够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接受,法律制度史的规则体系主要包括立法概括、司法制度、非法律形式、社会规范与运行模式、民族地区法治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特征以及世界法治文明中地位等多项内容。

在我国各个历史阶段中,对于立法所产生的法律规范、立法、技术、立法依据、社会背景、立法活动、立法体制等多方面立法成果及活动进行研究,能够实现对历史各时期某一政权当中法制概况的了解。也就是说,在司法制度的研究过程中,重点进行了司法诉讼活动、特征模式、监狱制度、诉讼制度、司法体制、司法机关等多项内容的研究,可以做到对某一历史阶段政权统治阶级执法状态的详细了解。

另外,在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中国法制史研究过程当中,如果仅仅针对法律条文进行研究,而忽视具体执法实施的分析就会使得中国法制史研究过于表面、形式化,无法实现对其功能与具体执行活动的掌握。因此,在进行中国法制史典籍文献的静态研究时,还要动态地进行社会民众当中具体实施动态效果的分析,如此才能够掌握中国法治的规律和本质,并做到深入理解。

(二)中国法律思想史

在中国法制史研究当中,为了能够实现更加全面深入且系统地了解中国法制史,还必须要结合法律思想史。历朝历代或不同历史时期当中,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就在于思想,例如汉武帝时期,统治阶级对于儒家思想极为推崇,所以其在法律制度当中也融入了儒家的思想与理念,如和上请、春秋决狱等等。而唐朝时期统治阶级的法律指导思想则愈发成熟,而且更加注重稳定与简约的立法,其更加坚持司法谨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原则,使唐朝时期的律法有着礼法合一的特征,依据相关法律制度、理论、学说和法学作品当中所表现出的法律思想进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能够有效解决“只见人物思想而不见法律制度”的问题,对于中国法制史只看重法律制度与条纹典籍的研究忽略动态执法状态的分析有着更好的处理效果。

(三)中国法学史

在进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过程当中,同样离不开中国法学史的研究,通过对包含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理论、学说以及法律思想影响下创作法学作品的研究,中国法学史能够有效克服中国法制史“只见制度而不见理论”以及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只见人物与思想而不见制度”的缺陷问题。

对中国法学史的研究还能够在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之间打造出联系的纽带,原因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之间紧密联系的交叉性就在于中国法学史。

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是属于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所以中国法制史研究过程中,一方面,要提高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地位,尤其针对法律制度有着较为深远影响的思想。另一方面,在进行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同时,还要深刻进行中国法学史的剖析,掌握中国法律、制度、学说与法学作品,将法律思想史分析“只见人物和思想而不见法律”问题摒弃掉,弥补中国法制史只了解法律制度而不研究相关理论的缺陷。

任何学科都会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改善,以及人们对社会现象认识的深入了解而不断前行,中国法制史同样如此,对中国传统法律认知上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为中国法制史研究提供了充足的养分。

(四)针对各项强制性规则体系的研究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包含丰富内容的学科和研究课题,其所展开研究的范围极为广泛,而要想真正全方位了解我国法制史,就需要清晰和正确的认识到中国法制史不能仅局限于法律制度本身,更加需要研究者能够全面掌握与了解法律制度所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政治环境基础、经济基础和教育文化背景基础,如此才能够从全方位角度认识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程。

因此,在整个中国法制史研究伊始,就不能仅仅简单进行原有法律制度的描述,而是要能够站在更高的高度,从政治、经济、教育与文化层面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掌握法律制度的本质。所以,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还要综合考虑经济制度、文化背景与政治制度以及教育制度,将其作为我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有着明显的必要性。

例如,以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基础部分,使中国法制史能够提升到上层建筑层面,使其能够受到社会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其他部分的影响,以真正深入探究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根源。这也是能够清晰概括出中国法律制度与文化现象之间所存在联系,并且展开全方位分析、更加系统地掌握法律制度发展规律的有效途径。

结束语

结合上述文章内容所述,任何学科或学术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与实际认知都不可能只立足于典籍之中,而且也不是独立产生与自行发展,其必然会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相关性。所以,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也必须要能够清晰地梳理出更多与之关联的和产生制约的因素,全面考虑其中所存在的关联性。因此,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过程中,要对其研究对象范围做出明确和拓展,将更多与之相关的内容纳入其中,如此方能够更加完整地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程。要促使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发生转变,由单一转为多元、由一维转为多维,真正打造出更加全面且广泛的法制史研究体系,通过对中国法制史静态与动态的结合分析,把握中国法制史的精髓,发挥出中国法制史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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