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亦然 赵学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湖北 武汉 43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立法目的在于,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发明的保护边界,使得享有的专利权限定清楚。可以说,法二十六条四款关于权利要求清楚的规定,是一切专利活动的基础,是专利事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
而如今,在“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审查理念指引下,审查员将审查重点转移到更加客观反映事实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评判上,但却忽视了“清楚”等其他法条的使用,这一点在新审查员上反映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指南教条化以及过度质疑等现象。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并进一步规定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词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然而,是否使用了指南明确禁止的这些词语就一定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呢?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通过四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1.一种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一具有第一导电类型的半导体衬底;在所述半导体衬底的主表面上形成一半导体层;于所述半导体层的表面上形成包括开口的硬掩膜图案,其中该开口显露出部分的半导体层的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