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玉 王隆豪 温宛莹 刘川源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0)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会,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此后全国各级法院相应推进了一系列执行工作改革。其中,发展较为显著的是将传统司法执行措施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相结合的“智慧执行”建设[1]。
智慧执行系统建设力图实现信息互通、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将执行信息“电子化”,打造“阳光执行”,但由于其仍然处于建设和应用初期,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其应用实效与理论设计仍存在一定差异[2]。根据《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8〕》提供的相关案例、数据及文献:目前智慧执行系统的研究内容集中于对智慧执行建设的困境分析及未来建设方向的理论指引,而应用型、实证型研究较少;部分研究对智慧执行系统中的app等应用进行分析,并将其等同于智慧执行建设的主要内容、直接提及人工智能建设,研究跨度过大;而对当前“智慧执行”系统真正的突出问题——“应用”及其现状、影响因素尚未进行深入的内在分析[3]。
1989年,Davis运用理性行为理论提出技术接受模型(TAM)[4],该模型指出人们对技术的应用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①感知的有用性;②感知的易用性。本研究以TAM为分析模型,假设影响智慧执行系统应用的因素主要有:系统设计特征、用户特征、执行工作任务特征、开发过程特征、政策影响等。
笔者通过C市1个中级人民法院,22个基层法院(大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