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蒙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目前关于夫妻关系中的“忠诚”,存在多种理解方式和看法。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是指性交的排他性保证。即夫妻忠诚协议中的忠诚,应被理解为夫妻双方中一方当事人应在身体上忠于另一方,不得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性关系。这是一个相对狭义,但是又比较易于界定的说法,也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除此以外,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主观层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进行界定的情况,其认为夫妻双方不仅要保持性关系的唯一性,还要保证感情上的专一性。即夫妻双方在主观上和思想认识上不应该对配偶以外的任何人产生别样的感情。这种观点对忠诚的理解是相对广义,而且比较泛化的。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由于民事立法尚无相关规定,目前尚不存在权威的法律定义。就目前学界观点而言,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行为的约定[1]。
夫妻忠诚协议主要分为财产型、人身型、兼具财产型与人身型三种类型。财产型夫妻忠诚协议,是指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以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财产的协议。人身型夫妻忠诚协议,是指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须放弃某些人身性权利的协议。人身型与财产型兼具的夫妻忠诚协议,是指一方违反了协议的义务,即放弃了某些财产和个人权利。
1.无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