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美红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在1990年的Miles案中,一船员被同事在船上杀死后,已故船员的母亲基于《琼斯法》诉求社会保障损失和其他一系列损失。最高法院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琼斯法》是否允许非金钱损失的救济。在此案中,审判法官一致认为,船员可根据一般海事诉讼事由寻求对非正常死亡的救济,但在这种情况下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包括对社会损失的损害赔偿。最高法院的意见淡化了法院在保护船员方面的重要性,而是建议法院以立法作为政策指导:“我们不再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船员和他们的亲人必须首先把法院作为免受伤害和死亡的庇护所。”它几乎没有给法院留有余地,只是承认法院“可以补充这些法定补救措施,使得这些政策得到维护,符合我们的宪法授权,但是我们也必须严格遵守国会的限制。”一些法院开始把Miles案进行扩大解释,利用法律和统一性拒绝普通海商法下的惩罚性赔偿。在1997年,各下级法院逐渐地通过推理Miles案的判决理由来否决船员的惩罚性赔偿,海商法学者David W.Robertson 发表了一篇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预先讣告”:“惩罚性赔偿……正在从海事人身伤害法中快速消失。”
但是自从2008年的Exxon Shipping Co.v.Baker案以后,支持原告和惩罚性赔偿的趋势又回来了。一年后,在Atlantic Sounding Co.v.Townsend案中,法院考虑,如果船员的雇主拒绝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否对船员给予惩罚性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