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秋云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0)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调解的传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中指出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调解工作仍旧是解决许多民间纠纷非常重要的手段,在解决非讼纠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近几年,随着经济政策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调解工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作用。而受西方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影响,“利益至上”的思想文化逐渐影响人们的思维范式,许多人解决问题的思考方向,大多趋向“金钱利益”,使得调解事件或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复杂多变,而社会生活成本的提高和各方压力的增大,许多民众的精神压力无处释放,这两个方面使得调解矛盾难以化解,调解工作面临许多困境。
与此同时,在调解工作中,如何把调解工作有效的推进并解决问题,对于调解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由于个体是独特的存在体,调解员、调解的双方当事人等相关方,他们的生活环境、文化背景、资源占有比和权力关系可能是不同或者是不对等的,各个相关方的价值观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程度。而伦理的冲突,归根到底是价值观的不同,从而衍生的问题。在我国新时代转型的大背景下,价值观的多样性和关系的复杂性存在是必然的,因此,调解中各种关系存在的必然性与协调的必要性决定伦理冲突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