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睿杰,王淑娟,付翠轻,曹艳梅,齐 堃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石家庄 050037)
伴随农业与工业技术的繁荣发展,臭氧层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并且人类生存与生活环境亦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现阶段,臭氧层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群体广泛关注的国际性环境问题,同时臭氧层破坏亦是人类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法规制度的推行,标志着我国在臭氧层保护工作上承担着较大的责任。作为亚洲地区占地面积最大的国家,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会对臭氧层产生影响,因此对于臭氧层的保护我国与其他国家相同有着共同但具有区别的责任。主要是指面对全球环境日益恶劣的实际情况,全球各国和各族人民共同承担着保护环境的责任,但在责任承担程度和方式手段层面;各国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简而言之,就是在保护环境方面,各国承担的责任不同,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和现代化建设较好,相较于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责任更大。在国际签订的《保护公约》中明确指出针对发展中国家在减少CFCs 方面可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并在十年内允许这部分国家适量的增长。同时还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方面的辅助,并密切关注发展中国家臭氧层保护履约的情况,为我国在履约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和优待。这种缺别化的履约制度,可缓解我国在臭氧层保护方面的压力,并使更多国家自愿加入到履约中,使得臭氧层保护制度得到顺利和有序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