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于WTO 框架下的跨境电商归属问题

2021-11-27 15:37张小梅
魅力中国 2021年49期
关键词:跨境规则电子商务

张小梅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一、跨境电商归属问题的提出

21 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深层次应用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跨境电商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商品贸易的方式,不出门便能买遍全世界,跨境电商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首选国际贸易方式,全球跨境电商贸易额呈持续增长态势。具体而言,跨境电子商务指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支付与结算,并主要通过国际物流运送商品的一种跨境商业活动。作为经济全球化之产物,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虽推动了全球经济互联互通,但也使得国际贸易领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何对小额高频的贸易流量、货物的安全合规风险以及关税、监管、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进行高效的识管理,识别出非法和假冒伪劣产品?又如何平衡严密监管与贸易便利化的关系?怎么调整跟进这种新兴贸易方式相关政策法规?这一系列挑战都是跨境电商大发展背景下亟待解决的,但解决问题本身创造了机遇,各国亦纷纷立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予以规范。

由于各国发展重点和利益诉求的不同,目前跨境电商在国际上还未形成统一的规则,甚至连跨境电商的概念界定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只有世贸组织和个别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多边国际协定中有关于跨境电商规则的一些议题和条款。跨境电子商务全球性、跨国界的特征要求国内、国际相关规则的协调统一,规则的统一则要建立在跨境贸易归属问题的一致性上,如今基于WTO 框架下,学者们对于跨境电商归属问题各抒己见。其中两种主流的看法分别是将跨境电商归属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将跨境电商归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一部分学者认为,跨境电商如果仅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定购与签约,而依然使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运输方式将商品运送至购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此时消费者与销售者是传统的商品进出口买卖。另有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跨境电商依托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可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按照服务贸易予以管理,此时,跨境电商公司只是受消费者的委托,进行海关通关业务处理,对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另外,还有少数学者主张跨境电商中的数字化产品贸易应归属于《知识产权协定》(TRIPS)。

跨境电商的归属问题不仅会对跨境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及相关待遇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贸易自由化程度有重要影响。正是由于我国乃至世界都没有对这个新生事物确立一个统一的规则,才会使得每位学者对于跨境电商归属问题持有着不同的见解,在跨境电商贸易争端解决中不同国家也存在争议,接下来我们将从宏观层面具体比较分析跨境电商归属于GATT 和GATS 的不妥。

二、跨境电商归属于GATT 的不妥

国际贸易中传统的跨境货物贸易相关问题解决的依据是GATT,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此协定是WTO 成员国针对货物贸易制定的相关规定。跨境电商与国际间传统货物贸易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跨境电商的交易订单具有数量多、批量小的碎片化特征,在突破传统大宗贸易的地理限制后,跨境贸易电商能让企业直接面对其他国个人及企业消费者。第二,跨境电商的信息交流具有高效率、电子化特征,在跨境电商贸易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即时交流,几乎瞬间完成下单、付款,简化了贸易磋商流程。第三,跨境电商贸易具有便捷性,减少了传统跨境贸易的某些中间环节,降低了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节约了交易成本,为各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面向国外消费者的营销渠道。

正是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货物贸易之间存在着如此大的差别,如果将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问题归属于GATT,有很多的不妥。首先,跨境电商方式弱化了传统交易中的“要约”“承诺”形式,卖家将商品信息呈现在网上,视为要约;消费者选中并确认购买则视为承诺,而付款与发货则是购买方和出售方分别履行合同义务。交易中会出现消费者对信息浏览不充分、对计量单位有误解、语言障碍等问题,其导致的合同效力纠纷在诉讼时也无从考证。其次,跨境电商虚拟化了交易主体,平台、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三者的关系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如果只是买卖关系,则应归属于货物贸易,但是由于涉及三方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不能简单的使用GATT 来解决跨境电商贸易问题。最后,跨境电商“贸易碎片化”的特点与传统货物贸易有着明显区别,并且一直以来,我国在法律上未能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属性,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到底是按照货物贸易还是个人行邮物品纳税,其边界仍然模糊,这也使得几乎所有的企业为了避税都游走在政策的边缘地带。这些不容忽视问题都证明了将跨境电商单纯的归属于GATT 实有不妥之处。

三、跨境电商归属于GATS 的不妥

国际贸易中传统的跨境服务贸易相关问题解决的依据是GAT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此协定是WTO 成员国针对服务贸易制定的相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也存在着很大差别,如果单纯的将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问题归属于GATS,同样也有不妥之处。在GATS 中,服务贸易的定义分为跨境交付、跨境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4 种贸易方式。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来看,仿佛只有跨境交付看似还对跨境电商有一些适用之处,但是跨境交付只能覆盖了跨境电商交易的一部分过程,即一国跨境电商平台为其他国家企业提供商品展示的平台以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购买的平台,并且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另一国消费者提供的大部分也都是商品而不是服务。因此如果将跨境电商完全的归属于GATS 那就太过于牵强了,跨境电商需要另找归宿。

四、跨境电商归属问题的解决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领域,世贸组织曾制定了一系列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正式文件,如《信息技术协议》《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等。然而,由于WTO 成员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的严重分歧,其框架下有关电子商务的谈判多次陷入僵局,尚未有太多实质性进展。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是跨境电商归属于GATT 还是归属于GATS 都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基于WTO 框架解决跨境电商问题只会限制思维,让谈判持续处于僵局之中。跨境电商模式中不仅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更将知识产权贸易纳入其中,因此基于WTO 框架下跨境电商归属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当今全球急需建立一种新的机制与规则专门来对跨境电商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马云在2015 年提出了eWTO 一个崭新的概念,他认为当今基于传统贸易的的WTO组织是为大企业服务,而今后应基于互联网成立一种类似WTO 的电子世界贸易组织(eWTO)来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在WTO 框架下,传统贸易规则标准的制定方式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创新速度与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而eWTO 则恰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之处,成为WTO 以及其他国际合作机制的一个重要补充。eWTO 组织最终将建立一个自由、开放、统一、普惠的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其宗旨和目标是促进全球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全球普惠贸易发展。从国际情况来看,全球经济发展已然步入新常态,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的商业模式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驱动贸易增长的重要支撑因素和促进贸易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上还未表现出竞争优势,在此背景下加速跨境电商发展,其可能成为中国超越欧美发达国家的战略性产业。若能紧随国际贸易新潮流,牢牢把握发展新机遇,掌握跨境电商发展主导权,这将有助于中国在信息经济和大数据环境下获得国际贸易主导权,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与竞争新优势的提升意义重大。这就要求我国采取相应措施来促进国际规则与国内立法间的良性互动,争做跨境电商新规则制定的领头羊,组织各国参与到跨境电子商务新规则的制定中去,引领世界各国共同建立eWTO 组织,让世界尽早确立一个协调的跨境电商国际统一规则。

只有在全球制定一套与跨境电商发展相适应的完善的规则专门来对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消费者的权益以及企业创新的权益,未来才能够以跨境电商的健康规范发展来推动全球经济社会的普惠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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