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楚楚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8)
“恶势力”一词最早发布于198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柳州市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惩办“牢头”“狱霸”维护法纪监规的通报》中。从性质上说,虽然该“通报”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的发文编号,从而具有司法属性,但它只算得上工作指导性文件,而不属于司法解释。因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司法解释”是“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就“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而这份文件仅是针对牢头、狱霸现象分别对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工作开展提出的要求。从形式上看,使用“恶势力”一词也只是对牢头、狱霸为非作歹现象的归纳,既无具体定义也未明确法律的具体适用,更贴近于生活用语。此后,随着类似违法犯罪现象在各地区、领域的增多,恶势力这一概念越发频繁见于《政府工作报告》、部门工作指导、党中央工作指导等政策性文件中。如在1994 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参加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针对农村地区法制观念弱出现的恶势力违法犯罪频发问题,指出要加强法律宣传,达到震慑恶势力、教育人民群众的效果。这些文件均是行政部门针对社会现象提出的政治工作要求,未具体涉及司法处理,因此从性质上来说,“恶势力”在规范化的初始阶段充其量只是政治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