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
当下国际体育运动日渐频繁,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成为了国际体育运动规范化的重要保障。现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法律性质、效力及适用都存在着问题。本文就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深入讨论,进而对北京冬奥会中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适用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具有合同和国际惯例双重法律性质,基于双重法律性质上,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效力体现在国家审查和执行保障两个方面,由此北京冬奥会可以从国家审查和执行保障两个方面入手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即设立常规化的国家体育法律事务部,完善国内体育法和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匹配机制。
伴随竞技体育的全球化,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创制主体是国际体育组织,其通过创制规则与惯例来维护国际体育运动的秩序。于此,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进入了体育法学研究者的讨论范围中,并引起了激烈讨论。在北京冬奥会的背景下,本文拟就学界所争议的国际体育规则与惯例的法律性质和在国家层面的效力问题作出讨论分析,进而对国际体育规则与惯例在北京冬奥会中的適用问题提出建议。
1 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法律性质
关于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与惯例的法律地位,国内外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争论,即国际惯例说和合同说。……